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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控制书刊定价利润率的通知
      1988年8月,我署转发国家物价局对我署《关于改革书刊定价办法的意见》的批复。从一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出版单位能够贯彻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把定价利润率控制在5--10%的规定幅度内,做到以盈补亏,保证了一些社会效益好的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出版。但是,也有少数出版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1988年的书刊定价利润率没能控制在5--10%的规定幅度以内,甚至超过了10%的上限。今年上半年这种情况仍在继续发展,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为此,经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特通知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对今年上半年的书刊定价利润率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测算,以便把全年书刊定价利润率严格控制在5--10%幅度以内。如发现已超过规定利润率的,应即对定价偏高的书价降下来,超过规定多收的价款用于补贴出版学术价值较高而赔钱的图书,或由出版单位让利给书刊印刷厂、书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加强对书刊定价的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定期对地方出版单位的书刊定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利于书刊定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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