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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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