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造价成本测算结果,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凡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存)。
二、南京市房产局将根据我市建筑安装成本价格的实际情况,定期测算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
三、高淳县、溧水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
四、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