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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科学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我省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标准、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反映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责任分工

  

  市(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从2012年开始。省统计局结合省情制定并发布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工作方案,明确统计监测的指标含义、计算口径、统计范围、资料来源、填报要求,指导、协调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市(州)统计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统计监测各项工作。

  

  三、数据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的审核,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统计监测指标和数据,未经省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省统计局要强化对统计监测工作全过程管理,统一发布年度市(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统计监测力量,将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要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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