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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的复函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的事宜》(东核司〔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核安全设备制造能力,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7号)法定代表人由王政变更为潘乾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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