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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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