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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现将我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二、县级支行及办理缴存准备金的营业机构,要将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我行“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余额逐级上划至总行。划转日该账户余额不足或超出部分,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调整。
  三、上划“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余额,同额与“系统内存放款项”对转,动账不动资金。各级会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资金调拨通知书”,将本行1998年3月20日的“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余额与中国人民银行上划数核对一致后,逐级办理划转手续。会计处理手续为:
  (一)办理缴存准备金的县级支行及营业机构上划“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412系统内存放款项——上级行借款户
  (贷)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
  (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地市级管理行经审核、汇总辖属机构划转数字无误后,办理会计分录:
  (借)412系统内存放款项——上级行借款户
  (贷)105存放系统内款项——下级行借款户
  (三)总行审核各分行划转数字无误后,办理会计分录:
  (借)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105存放系统内款项——省级分行户
  (四)划转“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工作完成以后,各分支机构“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余额为零,并停止使用。
  四、上述账务处理,县级支行及办理缴存准备金的营业机构统一在3月31日办理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办理完毕,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办理完毕。
  五、从1998年4月10日起,各分支机构不再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六、各分行要加强统计工作,务必在月后5日12∶00时前、旬后4日内,将信贷、现金统计月(旬)报表准确上报总行,保证总行将一般性存款等数据汇总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七、对于划转“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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