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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外经贸局)(不含宁波),省外经贸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全省(不含宁波)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对象

  1.凡在2008-2009年通过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进行过首次注册的人员(含在外省、市、区取得相关证书在我省长期工作的国际商务执业、从业人员),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后申请证书首次注册。

  2. 凡在2010-2011年取得的国际商务资格证书可直接申请证书首次注册。

  3. 已经首次注册,但证书注册有效期已过的(截止2011年底),须经继续教育培训后申请再次注册。

  二、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条件

  (一)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三年。

  三、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程序

  (一)首次申请注册外销员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网上下载,下同)”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用户名(2008-2009年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者)。

  (二)首次申请注册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2)”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用户名(2008-2009年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者)。

  (三)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3)”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用户名。

  (四)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4)”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用户名。

  四、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相关情况说明

  1.未及时注册的: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方能进行首次注册。

  2.证书内没有注册页的:持证者可持注册所需相关资料至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申请注册,同时申领注册证书。原证书内有注册页的不必重新申领。

  五、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的实施办法

  学员下载注册表单及了解网上交费学习流程可登录浙江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zcom.gov.cn或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网站http://www.zjwpzx.com;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可登录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网络学院网站http://zjswjm.jystudy.com,缴纳相应培训费用即可参加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分后,可持文件所要求资料至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进行注册。

  六、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

  根据商务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务厅授权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浙江省(不含宁波)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未经注册的证书,将不再具有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注册地点:杭州市延安路470号6楼611室

  联系电话:0571-28939299,传真:0571-28939298

  办理注册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传达到相关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特此通知。

  

  附件:1、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略)

  2、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略)

  3、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略)

  4、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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