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渔港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37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渔港建设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平海村西南侧41.379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509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47公顷,港池用海35.4公顷,用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平海一级渔港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