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农业)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表二中对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中大家畜、中家畜、犬的收费标准有按货值和每项最低收费的规定,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经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我省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元)  农民自宰.自食(元)  屠宰检疫(元)

  二、生猪定点厂(场)屠宰检疫费按省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其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表二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违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