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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经营单位,龙湖、金平区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规定,现就汕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2)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汕头机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3)。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现行标准执行(附件4)。

  (三)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费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5)。

  (四)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附件1),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五)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拖曳扣押至经批准合法的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因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占道停车泊位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心城区的机场、车站、码头、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场、拖曳扣押指定的停车场,主营服务属于市物价局定价的配套停车场,全市性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类型停车场向所在区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八、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及依据汕价〔2002〕46号文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汕头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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