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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的复函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发起人:
   

  报来申请筹备成立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准筹备成立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专此函复。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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