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孤儿的养育保障工作,提高孤儿的养育服务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托幼就学、教育培训、成人后的就业等主要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和服务管理,为孤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确保孤儿健康成长。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中“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规定,逐步提高标准,形成自然增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确定并印发2011年全省执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执行标准。新标准执行后,原享受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一律取消,不得多头享受优惠待遇。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孤儿养育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孤儿养育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