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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

  (环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略)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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