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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四轮广西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决定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和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村民自治整体水平,涌现出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普遍推广意义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发挥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各地考核推荐和自治区组织检查验收,现决定:授予武鸣等32个县(市、区)“广西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希望获得命名表彰的县(市、区),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争取更大的光荣。 
  全区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经验,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上下功夫,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快我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而努力奋斗。 
  附件:广西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名单(32个) 
 
  一、南宁市(5个): 
  武鸣县、邕宁县、上林县、马山县、横县 
  二、柳州市(3个): 
  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 
  三、桂林市(5个): 
  雁山区、全州县、阳朔县、兴安县、灵川县 
  四、梧州市(3个): 
  岑溪市、长洲区、蒙山县 
  五、北海市(1个):合浦县 
  六、钦州市(2个):灵山县、浦北县 
  七、防城港市(1个):东兴市 
  八、贵港市(2个):港南区、港北区 
  九、玉林市(2个):北流市、兴业县 
  十、百色市(2个):平果县、田阳县 
  十一、河池市(1个):南丹县 
  十二、贺州市(1个):富川瑶族自治县 
  十三、来宾市(2个):兴宾区、象州县 
  十四、崇左市(2个):扶绥县、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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