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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地年产值标准问题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标准划分为三等: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一等,每亩不得低于1800元;荣成市、文登市为二等,每亩不得低于1600元;乳山市为三等,每亩不得低于14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年产值标准每亩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同类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被征地地类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低于年产值的16倍(威海市区不低于3万元/亩);被征地地类为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低于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可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
  各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按照不同区位、地类、条件,制定“区片综合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上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执行。
  三、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问题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威海市区参照《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各市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威海市区、各市补偿标准的中限执行。不能参照补偿的或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由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在政府已拟订征地方案但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上抢种、抢建的各类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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