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长府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集聚度,尽快形成集约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集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按照现代城市发展理念统一规划设计,以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将相关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产业集聚程度高、空间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协调,具有较强现代服务产业集聚能力的区域。
二、2011-2015年,全市统筹规划建设20个左右规模较大、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与长春城市功能定位相配套,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发展格局。
三、根据我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重点规划建设金融商务、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八大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服务业产业园区,可申请认定为长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一)园区有明晰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产业特色突出,发展目标明确。其中:金融商务、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商贸服务、
旅游会展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科技创业、信息服务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产业集中度高,入驻企业达到20户以上,或有若干重大项目正在启动建设,产业基础扎实,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空间大。
(三)园区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较完善,有专业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综合配套能力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业的物业管理。
五、对经批准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集聚区内新建鼓励类重大服务业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建设部分,下同),经认定符合其所在园区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优先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需要,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付款办法(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
中: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建设部分)特别重大项目,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集聚区内新建重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企业50%的奖励补助。
(三)新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300万元
(含3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
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新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在符合城市规划且属于历史保护利用的前提下,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中心城区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允许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一定比例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支持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
(七)对集聚区内符合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比例安排地方所需配套资金。
(八)批准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政府优先安排集聚区内的市政工程、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六、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实行淘汰,取消称号。集聚区的培育和发展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七、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认定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具体认定和考核办法;市直相关部
门按职能要求,各司其职,具体负责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推进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认定申报工
作。
八、本意见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补助部分,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九、本意见涉及到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和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