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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20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20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淮府秘〔201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对2010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按照修订后的《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原《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评分细则

  


  为调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皖政办秘〔2008〕20号)、《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淮府办〔2006〕6号),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注册地在淮南且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省农联社淮南办事处。

  

  成立满两个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参加考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30分)

  

  (1)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当年末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30分,较上年余额每减少1000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当年没有小企业(含涉农)贷款的不得分。

  

  (4)当年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当年存贷比(增量)大于(含等于)65%得5分;大于(含等于)55%小于65%,得3分;大于(含等于)45%,小于55%,得1分;小于45%,不得分。

  

  (6)当年完成监管机构不良贷款责任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不得分。

  

  (7)当年末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等)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30分,较上年余额每减少1000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当年没有该类贷款的不得分。

  

  (8)当年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分指标

  

  (1)当年末贷款余额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4分,最高加20分。

  

  (2)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前三名的加10分。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前三名的,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2分;当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排名后三名的,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0.5分;其他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均最高加10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余额较上年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30分。

  

  (4)当年对小企业(含涉农)贷款增长率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

  

  (5)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法人机构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高于同期非法人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6)不良贷款核销每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万元加0.3分,最高加10分;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万元加0.3分,最高加10分;支持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加0.3分,最高加10分。

  

  (8)当年末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贷款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30分。

  

  (9)当年支持城市化(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台公司类,公益性建设等)贷款增长率每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

  

  (10)积极参与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每增加一个新金融产品(或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并具有一定规模,加4分,最高加20分。

  

  (11)积极参与或举办银企对接会,每参与或举办一次且合同落实率60%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10分。

  

  (12)在县域每新设一个分支机构或网点,加5分。

  

  (13)单独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加10分;每发起设立一个村镇银行,加10分。

  

  (14)及时报送本单位涉及考核内容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总结等相关信息材料情况,最高加5分。

  

  3.项目贷款首谈责任制

  

  政府及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推介的项目,银行积极评审、配合的,得10分。同一项目向银行申贷,a银行拒绝,而b银行经评审发放了贷款,且实施效果较好,则对拒绝贷款的银行扣2分,扣完10分为止;对发放贷款的银行加2分,最高加10分。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

  

  参照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政策性贷款资金投放和政策执行情况。

  

  (三)保险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gdp增幅的得基本分20分。

  

  当年保费收入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保费收入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的,加(减)2分;当年保费收入规模排名后三名的,保费收入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的,加(减)0.5分;其他加(减)1分;保费收入亿元以上规模的加2分。均加(减)满20分为止。

  

  2.当年上缴税收:基本分30分。当年上缴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以下同)不低于上年的得基本分30分。

  

  对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2分,加(减)满30分为止;对上缴税收达不到300万元的,与上年相比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30分为止。

  

  3.当年实际赔(给)付额:基本分30分。当年实际赔(给)付额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基本分30分。赔付额每高(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

  

  4.当年安排就业情况:当年季度平均安排就业人数(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为准)较上年末每增加20人加1分,最高加10分。

  

  5.当年创新情况:当年在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的,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担保规模:基本分40分。年度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得基本分40分,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2分,加(减)满40分为止。

  

  2.担保户数:基本分40分。当年为淮南市区域内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户数超过上年的得基本分40分。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户数比上年每增加(减少)5户加(减)2分,加(减)满40分为止。

  

  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基本分5分。开展此项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得基本分5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1分,加满5分为止。未开展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不得分。

  

  4.当年创新情况: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效明显的,视情况加分,最高加15分。

  

  (五)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省农联社淮南办事处

  

  主要根据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和组织、引导政策及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小额贷款公司

  

  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贷款累放数、小企业贷款余额及占比、农户贷款余额及占比等指标,并结合其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评分。

  

  三、考核评定

  

  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本单位涉及考核内容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总结材料;每年一季度,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淮南保险协会,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政府审定。
  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省农联社淮南办事处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初评,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等次

  

  根据得分情况分别排出银行业、保险业、担保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名次,并按一定比例设定不同等次的奖项,原则上银行业奖励范围不超过50%,其他行业奖励各不超过三名。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机构上级单位。

  

  (二)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批。对银行机构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存储的依据。

  

  (三)对获奖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奖励资金可从本单位获取的市政府对其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本评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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