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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河北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社会监督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追究,集中打击非法违 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尾矿库企业生产行为,促进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对全省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统计、检查,进一步摸清全省尾矿库底数,详细掌握各种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现有的 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责任制,着重解决危库、险库、无主管部门的尾矿库的隐患治理问题;明确主管单位、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建立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在建、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附后),做到一库一表。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在建尾矿库。

  

  1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2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

  

  3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记录。

  

  4监理单位资质、监理记录。

  

  5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初期坝位置、坝型、尺寸及施工质量,排洪系统的位置、形状、尺寸、施工质量)。

  

  6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7三等尾矿库在线监测安装情况。

  

  8未批先建、未验收取证擅自投入使用情况。

  

  (二)生产运行尾矿库。

  

  1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批复、图纸资料等。

  

  2相关证照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

  

   3“三项制度”是否完善。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 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情况;冬季放矿措施的制定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5包库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每个尾矿库由政府或者部门负责同志包库,三等尾矿库由县处级负责同志包库。

  

  6初期坝、堆积坝的稳定情况。主要检查:初期坝的外形尺寸及透水性;堆积坝的外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动迹象;排渗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面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7观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观测记录;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好在线监测系统。

  

  8排洪设施的建设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排洪设施的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

  

  9照明、通信、库区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10生产运行主要指标的控制情况。主要检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11尾矿库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至2/3高度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了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

  

  12尾矿库库区安全影响因素。主要检查: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13尾矿库下游情况。主要指下游村庄、公路、水源地等重要生活及工业设施的规模、分布情况。

  

  (三)闭库尾矿库。

  

  1闭库手续履行情况。检查闭库档案情况,包括安全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文件等。

  

  2初期坝、堆积坝的外坡情况。

  

  3排洪系统的可靠性。

  

  4库内存水情况。

  

  5闭库后有无再利用的情况。

  

  6日常检查情况。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201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1年3月25日结束。各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在12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地自12 月26日起开始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等以上尾矿库专项行动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安排;四等及以下尾矿库专项行动由市、县 负责。

  

  五、主要措施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 产运行,依法给予处理并实施关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 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新建尾矿库、未履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新、改、扩建工程,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 进行处理;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设计标高的尾矿库一律停止使用,履行闭库程序。

  

  (二)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过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手续不齐全就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按要求补做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设计。

  

  (四)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施工或运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制定整改设计,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五)对确定为危库、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实施关闭的尾矿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管理工作, 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八)尾矿库威胁到下游村庄、道路、水源地、重大设施的,要组织专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监督企业予以落实。企业须制订详实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经过论证,下游村庄及重要设施需要搬迁的必须实施搬迁。

  

  (九)对采选一体的企业,尾矿库不合格的应连同矿山、选厂一起实施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关闭。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凡建有尾矿库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 组长的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督促尾矿库企业积极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要依靠设计 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项行动。要落实人员、车辆、资金和设备,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严明纪律,务实求真。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工作任务,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对检查结果负责的原则,按照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检查、记录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对发现的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专项行动实行隐患治理分包责任制,由分包负责同志将隐患整改到位。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县级负责同志分包,三等以下由科、局级负责同志分包。各级政府要抓紧确定分包负责同志。省、市、县三级检查完毕后,检查组成员和分包负责同志要在《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上签字,并分存被检查企业、分包负责同志和省、市、县安全监管局。

  

  (四)上网公布,接受监督。专项行动结束后,以市为单位对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报省安全监管局,并在全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打击非法,严肃处理。各地要把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凡确定为非法 的尾矿库要依法处理并及时实施关闭;对关闭的尾矿库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关闭不到位或拖延关闭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关闭工作取得实效;凡拒绝 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给予关闭。

  

  附表: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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