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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复陕西省民政厅、人事局、劳动局的函

  1958年3月27日[58]民优字第087号、[58]人福字第18号、[58]劳配张字第106号联合请示收悉。关于所询在处理义务兵退伍军人的复工复职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1.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军人,如遇原单位已经撤销或改组合并的,应由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处理。至于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军人需要作退职处理的,其退职手续和退职补助费的处理问题,均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2.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复职复工后又作退职处理的,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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