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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规定,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其中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相同,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可比照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发放办法、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比照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尽快发布施行,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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