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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深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积极贯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乙类非处方药系指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乙类非处方药绿色专有标识的药品。经备案登记的企业或专柜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专柜,必须委托本市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供应药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三、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营业人员需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营业。 
  四、申请乙类非处方药零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营业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员经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核发的上岗证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与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原件; 
  (七)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属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配送协议原件;属于自行配送的,需提交药品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需提供质量管理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按拟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专柜的地址所属辖区原则,特区内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受理并备案登记,特区外由龙岗、宝安分局受理并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为便利于民,同时开通网上申报。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申请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如药品自行配送,需对仓库进行现场验收。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略) 
  2、《深圳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下载(略) 
  3、乙类非处方药目录(略) 
  4、《受理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部门地址》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4: 
 
受理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部门地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二楼 
  电话:83190164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区分局 
  地址:宝安6区前进一路前巷46号经发大厦17楼 
  电话:27756177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岗区分局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劳保大厦八楼 
  电话:28920733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www.szda.gov.cn营业人员培训部门地址: 
  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十九楼 
  电话:8319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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