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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不发深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办发〔1994〕7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在《办法》的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向财、农两部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附件: 
 
 
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的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的比例。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调整前年利率为8.64%,调整后年利率为10.98%)。在贴息期间,如是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 
  三、贴息的年限。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确定为1994-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依据各地农业厅(局)上报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各地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财政贴息款列“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第112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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