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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为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国务院《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特通告如下:
一、 自198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
法定计量单位
。
二、 本市产品名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许再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
的名称或符号。
现行的粮票、油票、蛋票、肉票,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
同时附标市制计量单位的方式,可延续到1990年底。
三、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
的计量器具。
四、 违反本通告的,由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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