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通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公路法》第36条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我省暂仍执行现行的《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燃油附加费办法施行前,车户所欠各种交通规费必须按规定如数补缴,并按规定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凡不按现行规定缴费者,将按照《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其它交通规费征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配合交通征稽机构,继续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按章征费,优质服务,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公路交通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拖欠交通规费车户的催缴和稽查工作。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