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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提高社会效益,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物件,是指货物外形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或者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和起运经道路运输的大型物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具体负责道路大型物件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含本数,下同)14米小于(不含本数,下同)20米;宽度大于3.5米小于4.5米;高度大于3米小于3.8米;重量大于20吨小于1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宽度大于4.5米小于5.5米;高度大于3.8米小于4.4米;重量大于100吨小于2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宽度大于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小于3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40米;宽度大于6米;高度大于5米;重量大于3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第六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七条   设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专用汽车、停车场地; 
  (五)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含兼营)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第一、二、三类国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并核定运输类别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设立第四类国内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国家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持审批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经市运管处核定营运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十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济性质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在歇业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承运企业。招标活动由市运管处责成大型物件运输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招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大型物件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10日前向招标中心登记,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重量、尺寸、颜色、数量、起运地、止运地和收货人及运输要求等; 
  (二)招标中心根据托运人要求编制招标书,向社会公告,并在托运人登记申报后5日内组织招标; 
  (三)投标的运输企业(含托运人推荐的承运人、外埠运输企业)应在招标日的2天前,向招标中心申请投标,并接受市运管处的资质审查。 
  (四)经市运管处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向招标中心缴纳1000元押金后参加投标。未中标者在招标结束后、中标者在大型物件起运前,由招标中心退还押金; 
  (五)中标的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在招标中心的指导下签订运输合同; 
  (六)市运管处凭运输合同对承运大型物件的车辆核发《大连市大型物件运输准运证》,并核发大型物件运输专用信号旗和标志灯。承运人应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   中标承运人在大型物件起运前,应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输路线,熟悉沿途道路、桥涵和线路状况,做好清障及加固的准备工作,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运输。不得将大型物件转包给其他业户承运。 

    第十四条   装卸大型物件由承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检查车辆装卸设备及工具,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托运人自理装卸的,承运人应监装监卸,防止发生运输事故。 

    第十五条   承运人运输大型物件要通过大连市区的,须持本单位的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大连市大型物件运输准运证》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报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领取《超限运输通行证》。按批准后指定路线行驶。 
  超高、超长、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装载大型物件的车辆,白天行车应悬挂标志旗;夜晚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还应装置标志灯。 
  标志旗的使用方法为:在运输过程中,分别竖于牵引车辆前方两侧和挂车装载物件上的最宽部位两端。如果挂车装载物件的长度超过挂车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点设标志旗。 
  标志灯的使用方法为:在挂车装载物件的最宽部位两端和超过挂车尾部的末端装设。 

    第十七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应实行责任运输,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大型物件运输运价由承运人、托运人参照《辽宁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定》,通过招标形式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对承运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对承运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装置大型物件运输专用标志及营业性标志牌的,每车次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承运人、托运人或货运代理经营人未经招标擅自承运和托运大型物件的,对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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