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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第一项土地承包期满后,可再延长30年。
  (一)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继续稳定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对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地矛盾突出,群众要求调整的,可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已经实行第二项土地承包,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二)对在第一项土地承包时分给农户进行开发性生产的山地和“四荒”地,承包期满后,也要做好延长承包期的工作,其承包期可以更长。集体山地不适合分户经营,原来也没有分户承包经营的,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对第一项土地承包后,由集体开发的农用土地,已实行专业承包或投标承包到期的,只要群众满意和有利于双层经营的发展,在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和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实行专业承包或投标承包。
  (三)珠江三角洲、城市郊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乡村,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二、三产业,第一项土地承包到期后,有些农民不愿意承包土地或多承包土地,甚至放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农民自愿、有偿和维护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权利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其他农民耕作,承包期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对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两田制”的,要认真进行整顿,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能再搞。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高价发包、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用行政命令搞规模经营、强行收回责任田搞集体经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并按照第二项土地承包的办法延长土地承包期。
  二、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应通过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来解决人地矛盾和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应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平等互利、民主议定、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一是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民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给其他农户经营。二是农民可将不耕种或暂不耕种的承包土地交回集体,在一定期限内由集体发包给他人耕种。三是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使用权和资金、技术、劳力入股,开展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四是在二、三产业发达的地区,只要农民自愿,可由集体统一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经营收入按股分红。
  三、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镇(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做好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已经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农民权利义务的,可继续使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实行专业承包的,由农民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要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承包方案的实施,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办理鉴证,变动承包关系的审核,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处理承包合同纠纷。
  四、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这次延长土地承包期、整顿“两田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搞好调查研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的思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因土地承包不稳定、承包合同纠纷、农民负担过重、集体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要按有关规定充实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审计,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抓好和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和财务制度建设,推进我省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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