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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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