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布告如下:
一、凡从事工商业、饮食业、运输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凡需占用道路的要先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经营。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二、农民和外地的有证个体商贩,入市出售自产自销的和政策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及三类日用小商品,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出售,也可进入货栈交易,并按章纳税和缴交管理费。不准随街摆卖、场外交易。
外地来市从事修理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出外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到本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三、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进行经营。市区内的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准招聘非本市户口人员和本市在职、在学人员作帮手和学徒。所有经营业户一律要亮证经营。严禁出租、顶让营业执照和档位。
四、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家税收和物价政策,服从市场管理。不准乱搭乱建。保持食品卫生和营业现场的整洁。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向零售商业单位套购牌价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五、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及规定,不得向无证商贩提供货源,防止无证商贩及投机违法分子套购商品。凡把牌价商品批发给无证商贩或内外勾结进行炒卖活动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六、坚决取缔买卖私货、外币、外汇兑换券、商品供应票证,和以商品换取商品供应票证等非法交易活动。取缔一切非法市场和黑市交易。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的不法商贩。
七、所有经营业户,必须接受工商管理、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殴打执勤人员和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