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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县支行,分理处、营业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工资基金宏观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在京企业将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使用的《手册》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工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均使用新的《手册》。
  2.列入新《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年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3.各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跳埠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4.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前,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可参考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制订临时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正式计划下达后,全年统一核算。
  5.新《手册》由企业在开户银行购买。企业于1991年1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的奖金,仍可使用原《手册》,自1991年2月份起,原《手册》停止使用。
  6.区、县、局及军队所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由市劳动局工资处负责解释。
  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
  1.各基层企业应按照《手册》中的使用规定,将市里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或由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市里下达的计划给下属企业编制的分解计划(其中:挂钩企业将根据市劳动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当年预计新增的效益工资数额填入《手册》,工资包干和不包不挂企业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填写在《手册》表一中,市属企业由主管局、总公司签章;区、县企业分别由区、县劳动局签章后,方能生效使用。
  2.季度、月度计划由基层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自行制订,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分别填入《手册》的表二、表三栏中。
  3.企业在支取工资时,必须将表三(即工资基金使用和支付记录)中的“本月支付累计”栏和“年初至本月止支付累计”栏据实填写清楚,以备银行审查。
  4.如果修改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季度、月度工资总额计划,办理手续分别同本办法第1条和第2条。
  5.开户银行根据《手册》表一中所填列的数额进行监督支付。超过部分,银行拒绝支付。
  6.从1991年2月1日起,各企业(含新成立企业)必须按规定到各级“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在《手册》上加盖“劳动工资联审专用章”后,方能到各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7.《手册》必须严格保管,以备联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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