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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对建设征用土地有关安置问题的批复
 
朝阳区革命委员会: .
  经研究对(71)京朝革字184号和(72)京朝革字14号报告批复如下: 
  一、京革发(72)029号批复中,批准安置的劳动力,可由你区按固定工进行安置。安排在国营工厂的劳动力应计市分给你区的劳动力指标,安排到集体企业中可不计指标。 
  二、吸收为职工的工资标准,一般可按二级工的工资水平。视技术、年龄、身体等条件,有的可高于二级工,有的可低于二级工或按学徒工待遇。 
  三、个别老弱病残确实不宜安排工作而又有生活依靠的劳动力,视条件可采取一次发给三百至五百元安置费,不再安排工作。但要做好工作。安置费由购地单位负担。 
  四、五保户的生活要安置好,安置费可按适当生活标准,由购地费或集体积累中拨出,交由五保户管理单位掌握。 
  五、因使馆建设等需要拆除的社员房屋,拆除后可由公房安置。对原社员房屋要合理作价,原定房价标准有些偏低,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一些,由市公用局和你区具体研究后再定。社员居住公房后,为照顾他们的生活,在居住五年之内,其房租可补助百分之三十。补助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望你们认真执行党的政策,过细地做好工作,妥善地安置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197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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