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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控制,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公物采购活动中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为了正常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以购买、租赁、季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代购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合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经济高效。 
  三、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四、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中心也可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市级企业委托的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的主要项目。 
  (一)各类设备 
  1、通用设备: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各种机动车辆;空调机、电风扇;办公家俱、文件柜、保险柜等。 
  2、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大型乐器、音响设备、摄影器材、农用机械、城建机械、水利设施、警用器材等。 
  (二)各类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作、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等。 
  (三)各类服务,包括: 
  1、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等。 
  2、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和文件材料、报表、信封、稿纸印刷等。 
  (四)各类消耗品和办公用品。包括取暖煤、药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七、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在上述项目中选项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凡已明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除个别保密设备、物资经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各单位必须参加政府统一采购。 
  八、政府采购应按计划进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门批得的年度收支计划和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中心执行。 
  九、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批准的专项资金,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十、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计划,定期组织统一采购。属于专控商品的采购项目,由各购买单位自行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申办准购手续,由控办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完成后,在交货时将忖控商品准购证连同其他凭证一并交给购货单位。 
  十一、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一般性政府采购,应采取竞争性抬标方式,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供应商投标,经过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审核后确定投标供应商。产要程序是:(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定标;(6)质疑与投诉;(7)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8)履约管理;(9)验收;(10)监督检查。 
  对于大型复杂的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产品或特殊性质的工程,可分为两阶段的招标采购。第一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含的价格的技术标书;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对通过竞争性抬标或两阶段招标后,仍无供应商,或者必须在特定场合、特定区域进行的采购,可采取限制招标采购。 
  (二)对紧急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急需商品或服务,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法会延误时机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对于价值较小、价格弹性微薄的商品或服务,可采用招标定点采购或询价采购。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经购、供货双方签订后,资金来源全部为市财政局拨款,市财政局将采购资金拨至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十四、市直各行政事业用自有资金或部分自有资金参加政府统一采购的,以及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的,应于采购开始前按采购商品的市价将采购资金划到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按合同统一付款后(属委托采购项目,按规定取少量服务费),自有资金中余款返还给购货单位。 
  十五、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开具“吉林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分送财政、购货单位作为记帐凭据。 
  十六、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指标文件和“吉林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直接列支。 
  十七、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各项会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具体办法。 
  十八、政府采购工作要奠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的检查监督。 
  十九、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市直各部门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品目,应当带头执行并监督和组织所属单位执行。对末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者,经查实后,市财政局将采取不予核销、扣减专项经费、停止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十一、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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