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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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