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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流市园林管理处:
  你处《关于执行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悉。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行为,保护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200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补偿收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因建设及其他活动需要移植、损伤、砍伐城市园林绿物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你处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或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收费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报我局,以便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北流市园林绿化植物移植、损伤、砍伐补偿费标准表。
  北流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移植、损伤、砍伐补偿费标准表
  说明:1、损伤是指剥皮、撞伤、畜啃及其他损坏不致树木死亡者;
  2、砍伐、移植赔偿费不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及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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