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坚持科学立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8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抓紧有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要坚持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高度重视立法调查工作,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继续开展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使政府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要坚持协调配合,确保政府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供保障,责任到人,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确保按时完成《计划》规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报送工作;对列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年底前形成调研成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立法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会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起草部门工作的指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把关,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在《计划》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