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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徐州军分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队,各县(市)、区人武部: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及驻徐部队的实际,现就推进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完善,驻徐部队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家庭购买住房,按照'购房自愿、单位协调、依托地方、统筹安排'的原则,多种办法并举,逐步由社会供应解决。 
  二、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军分区共同组织实施。徐州市房管局是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徐州军分区是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的牵头单位。徐州军分区后勤部和市发改委、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军分区后勤部。徐州军分区后勤部每年第3季度组织驻徐团以上部队相关人员召开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联席会议,调度和掌握驻徐部队和购房人下一年度的住房需求。 
  三、凡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集资建房、房改价购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驻徐部队军队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徐州市政府或驻徐部队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配偶单位已经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其他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申请购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购房所在地城镇户口,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中一方退役后应符合当地安置条件。购房人员及其配偶的资质审查,由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认定、备案。 
  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标准,按照本人及配偶享受军队或地方标准中的高的一方执行。一个家庭只能按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一次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购房待遇。 
  四、根据驻徐部队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需求,经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认定并报徐州市政府批准,在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定向供应给驻徐部队申购单位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驻徐部队利用自用土地在售房区内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军分区批准。符合国家、军队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有关征收、减免问题,由各驻地部队商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五、驻徐部队军队人员的购房需求,由徐州军分区后勤部会同市发改委、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于每年10月1日前汇总、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根据军队人员购房需求情况,结合本地开发建设实际,在已建或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如今后地方政府不再安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时,要充分考虑军队人员的购房要求,并按照当地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优惠政策,给予同等优惠待遇。提供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其方案要事前征求徐州军分区的意见,力争达到房源相对集中,住房质量可靠,物业管理规范到位,便于军队人员工作生活。 
  六、各商业银行要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房,按照信贷条件,积极办理军队人员住房贷款。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逐步走向社会,是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驻徐各部队以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把党和政府对军队人员的关怀切实落到实处。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军分区后勤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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