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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为了确保《医保办法》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加快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使全体职工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帮助。 
  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是完善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医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 
  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用人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为此,用人单位要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的责任。 
  (一)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对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困救助。要继续将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列为帮困救助的重点,并继续落实原有的各项帮困救助措施。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缓解职工大病医疗风险。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上述互助保障计划时,要为透析病人等重病职工一起投保。 
  (三)各用人单位要鼓励支持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职工缓解自负医疗费的困难。 
  (四)各用人单位要继续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少数特殊人员实行原有的医疗照顾办法。 
  (五)各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制度。凡单位情况正常的,可以从单位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从成本中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职工医疗救助专项。 
  三、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要将职工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医疗救助实行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落实医疗救助。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的全过程管理,联系和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落实救助措施,帮助特困人员获得各项社会救助。 
  (二)对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人、癌症病人等大病患者实施了互助帮困,但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影响实际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帮困救助。 
  (三)对已得到有关帮困,但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民政部门通过组织社会资金,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实施阶段临时性医疗救助。 
  (四)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不能缓解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极度困难者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五)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政策制订,区、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按照“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帮困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务。 
  四、各方参与,形成社会共同关心职工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的合力 
  (一)各委、办、局要加强对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组织筹措有关资金,用于对所属困 难单位特殊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四)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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