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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政发〔2008〕11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
  (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
  (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条 《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居概况,包括本村居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面积,村居现状用地面积,人口,户数,年龄结构,人口自然增长分析及人均收入等情况;
  (二)改造目标及运作模式;
  (三)用地规模、规划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改造方法及步骤;
  (四)居民安置及拆迁措施;
 (五)居民对村居改造建设方案的意见
  第七条 村居改造应该利用本村居现状建设用地实施;确需易地建设的,应当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后的净地纳入政府储备。村居改造的单一住宅小区居住规模不少于500户。
 第八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由村(居)民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和融资用地组成。
  自用住宅用地及生活保障用地适用于在本村居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的现户籍管理在册村(居)民,其资格须经本村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
  第九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规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村(居)民自用住宅用地,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
  (二)村(居)民生活保障用地,属于居住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4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既有居住用地又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5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
  (三)村居的办公室、学校、幼儿园、卫生所、老年公寓等公益设施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
  (四)其他用地,按照村居现状用地扣除本条第(一)、(二)、(三)项用地后剩余部分的20%确定;
  (五)融资用地,为村居现状用地扣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用地后的剩余土地。
  第十条 村居改造应当优先保证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村居自愿要求自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所节余的相应土地面积可以根据村居意见转为本村居的生活保障用地或者融资用地。
  第十一条 村居改造分期实施的,首期供地面积不高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用地之和的50%。
  第十二条 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和融资用地必须纳入政府储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生活保障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死亡、迁出人口的生活保障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的使用权及房屋,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建设时的综合成本价收回,用于保障本村居新增居民。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确需跨村居进行改造的,经相关村居协商,报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等价值土地置换的办法调剂村居改造用地。
  第十六条 村居改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利用本村居现状用地实施村居改造,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完成改造。
  第十八条 纳入改造范围的村居在实施改造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其用地面积不计入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九条 村居改造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以及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费用后,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返还东营区,由东营区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补助等费用后,专项用于村居改造支出。其中,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用地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由东营区政府按项目统一组织实施。
  易地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由用地村居承担。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在村居改造建设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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