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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8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市特困人员普遍存在的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我市城市户口,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逐步提高、稳健运行、公开公正和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卫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医院、酒钢医院、铁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城市特困居民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第六条城市特困居民,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在定点医院看病就医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收挂号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门诊检查优惠50%;
(三)常规化验、透视、b超、彩超、ct优惠30%。
第七条城市特困居民个人实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但全年享受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城市特困居民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不足5000元,但需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救助标准控制在500—1000元之间,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城市特困居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低保金领取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局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后,签注审核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申批。
第十条城市特困居民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将不予以救助。
(一)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我市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
(二)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等人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三)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第十一条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以现金形式支付。已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医疗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省、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按救助对象及相关救助标准安排一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四)市扶贫资金总量的1%;
(五)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作城市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也捆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接收,其中:接收捐赠的现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城市特困居民的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要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市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对骗取重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医疗救助金,定点医院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违反规定者,由市民政、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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