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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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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列入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分区分批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震要。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确定标底或底价。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标底或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或底价必须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泄露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招标出让方式确定使用者: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它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取什么方式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确认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公告应当在投标前20日发布,公告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到方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工作人员应有3人以上。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评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六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竞买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十九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及竞价方式;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方法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六)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八)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前20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拍卖底价,竞买保证金,并保密到拍卖活动结束之前。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分证影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应价递增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储备进行交易的所有土地;
(二)土地一级市场中以出让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挂牌起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索取提交报价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式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则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挂牌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交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储备,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兑得的。
第三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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