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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跨区机收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制定机收作业及其中介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请示》(皖农机管[2001]28号)悉。为进一步加强跨区机收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6部委农机发(199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跨区机收作业及其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组织跨区收割的农机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作业费中收取不超过5%的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视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作业费原则上由机手和农户自愿协商确定,价格过高时,县级物价部门可制定最高限价。
  以上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农机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服务,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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