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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对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市政府沪府发[2003]32号《关于对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的精神,现就物业管理防“非典”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以居住小区为单位的外来人员、外出人员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其中,纳入居委会社区管理的居住小区每天必须向居委会报告情况。未纳入居委会社区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同时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派的监督员、各属地房地办事处报告情况。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未纳入居委会社区管理的居住小区外来人员情况汇总后,每天(包括双休日)下午4∶30前报告市局物业管理处。 
  二、未纳入居委会社区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沪、来沪人员的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派的监督员报告,不得延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居委会、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对在小区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做好“通告”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1、对生活自理困难的,提供必需生活用品; 
  2、接受居民举报,对举报及时进行查实; 
  3、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查访三次以上,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抽查等方式; 
  4、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采取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三、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充实力量加强对居住小区大门、道口、车库的管理。凡是开启的小区大门、道口、车库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看管,每处保安人员至少配置2人,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控制进入小区。要主动接受所在地街道、居委会防“非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充分发挥楼组长的作用,通过发放“出入证”、“联系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 
  四、各区县房地局要建立物业管理防“非典”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相关的应急措施,并指定联络员,加强市区信息互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对物业管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因失职、渎职造成“非典”疫情漏报、不实报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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