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医疗保险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经费来源
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风险储备金中提取50%作为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用于补助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适用对象
已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及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补助的费用范围及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属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以医疗保险费用收据为依据),补助比例为50%。
第六条办理程序
每年8月份对参保人员上年度(医保年度)的医疗费进行一次医疗补助。
(一)市医保中心利用计算机按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从高到低检索并排序。
(二)根据医疗保险互助金总额,按名单顺序和应得补助金额由计算机自动分配互助金,至互助金总额分配完为止。
(三)补助名单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凭医疗补助通知单、医保费用收据、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参保时间未满六个月者,或当年度欠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
第八条参保人员死亡,仍可保留其参加当次医疗补助的资格,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互助金。
第九条医疗补助对象的确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在当年度(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重病医疗补助保险统筹金不出现赤字的前提下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