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春季风大产生的扬尘加重对城区空气的污染,依据《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成区内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限7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灰土等物料,未进行清理或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使用的除尘器未配备封闭的收灰、贮灰装置的;
三、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12369
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