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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整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对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救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四)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六条 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本人申请;
  (二)村计生协会、村民委员会评议,提出名单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名单逐户考察、初审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财政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在拟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公示10日,对群众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确认的救助对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要救助的情形消失之前,根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不得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相关经费构成,实行捆绑使用。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计生事业费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三)市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10万元;
  (四)从2005年起,县级计生事业费中按每年人平0.2元列支;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其中桃源县、鼎城区、澧县每年安排5万元以上,汉寿县、石门县、安乡县每年安排3万元以上,临澧县、津市市、武陵区每年安排2万元以上,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每年安排1万元以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贺家山原种场酌情安排。如遇灾年,应适当增加。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中市级以上资金按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平均分配下拨。
  第十条 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专户“。省、市专项资金下拨后进入专户。
  第十一条 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级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计生、民政工作人员共同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三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三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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