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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使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彻底、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现将《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方案》。为使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彻底,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组 长:王学战 (副市长) 
  副组长: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俊先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遇凤年 (市环保局副局长) 
  唐晓明 (市计委副主任) 
  庞福祥 (市经贸委副主任) 
  高国斌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孙景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司宽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学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清理整顿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1名联络员。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对在建项目和已竣工未验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 
  3.新建或在建“十五小”、“新五小”项目; 
  4.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5.外地污染转嫁项目,特别是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新建或在建项目。 
  (二)对现有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的项目; 
  2.“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重点是小炼钢、小电镀、小造纸、小印染等企业; 
  3.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 
  4.非法污染转移企业; 
  5.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 
  (三)对影响当地群众生活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群众多次反映,难以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是餐饮、娱乐场所油烟和噪声污染问题; 
  2.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没有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三)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关停或限期治理。 
  (四)对污染严重、无照经营,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 
  (五)对本地突出的环境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商定清查行动工作,拟定本地区的清理整顿行动方案,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汇总上报行动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 
  (二)计划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在建和已批未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责令停建,取消立项和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会同环保清理整顿未经环保审批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三)经贸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拟建、在建和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第6、16、32号令中要求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以及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应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有污染的企业进行彻底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无照经营的小轧钢、小冶炼等污染企业及非法经营场点。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条例对不法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在此次清查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责任。 
  (七)司法行政机关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查处不法排污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按时完成辖区内不法排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8月底前,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清理整顿重点和范围,对辖区内的不法排污企业及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应停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列出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对不法排污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 
  (二)清理整顿阶段 
  9月10日前,各级环保、计划、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顿意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等工作。 
  (三)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开发区)于9月15日之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清理整顿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于9月20日前,将我市清理整顿行动总结联合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行动。我市虽然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但因企业违法排污,危害人民群众生存环境问题仍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迅速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环保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不法排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清理整顿行动进行及时报道。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鼓励公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清理整顿行动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每周五之前,将本地区的工作进度情况报清理整顿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5652276、5676411,传真:566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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