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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九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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