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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沈阳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村能源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对变革我市农村生活和生产用能方式,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农村能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能源建设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原则,以农民增收为目标,科技为支撑,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导方向,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农村能源新技术,提升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农村能源结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推进我市农村新能源大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建成农村沼气用户5万户,秸秆气化供气能力达到3万户,使全市10%的农户使用上新能源,促进农村用能的清洁化。通过农村新能源建设,全市形成年开发与节约4.4万吨标煤能力,人均节约0.017吨标煤。资源化利用人畜粪便130万吨,为保护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形成为5万亩温室提供优质沼肥能力,促进绿色、无公害果、菜生产。
  到2012年建成沼气用户9万户,秸秆气化供气能力达到5万户;年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1.5万吨;节能炕灶用户达到5万户;建被动式太阳房3万平方米;太阳能、风能路灯2000盏。形成比较完备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
  到2015年,全市沼气用户累计达到15万户;秸秆气化供气能力达到7万户;年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3万吨;节能炕灶用户达到10万户;被动式太阳房3万平方米;使全市约30%适宜农户使用上可再生清洁能源。
  二、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沼气、生物质气化、液化、致密成型以及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替代不可再生的矿物能源在农村的使用。重点抓好5个工程:
  (一)综合能源示范工程。到2010年底,每个区、县(市)至少建设1个综合能源生态示范村。在示范村内,组配沼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住宅及温室、热水器、路灯等)、风能、节能炕灶等新能源技术,除电力和农机动力用油外,最大限度地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使示范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为推广农村能源生态技术提供经验和样板。同时,在其他适宜的行政村中,建设综合能源生态示范户,成为引导农民建设新型能源生态家园样板。
  (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到2010年底,全市沼气能源生态模式达到5万户;将户用沼气模式建设与扶贫、农村改厕、农业经济区建设紧密结合,发挥沼气技术的综合效益。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工程。与村屯住宅改造紧密结合,到2010年底,全市生物质气化用户达到3万户;生物质颗粒燃料年加工能力达到1万吨。
  (四)畜禽养殖能源环境工程。以畜牧养殖业发达的地区为重点,加强大中型畜禽场能源环境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使全市大中型畜禽场能源生态环境工程达到10处。
  (五)节能技术示范推广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示范推广节能炕灶、被动式太阳房及其他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到2010年底,全市推广节能炕灶3万铺,太阳能房1万平方米,太阳能、风能路灯1000盏。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大工作领导和协调力度。建立市级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促检查全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委负责召集,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科技局、建委、林业局、水利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局、物价局、农电局、动监局、爱卫办、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要把农村能源建设列入农村社会发展规划和对各区县工作考核指标,实行绩效考核。各有关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能源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将农村能源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本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及工作重点,并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农村能源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年度计划和扶持政策。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的起草及监督实施,农村新能源建设工作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全市农村能源开发与节约技术的试点、示范、推广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能源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对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给予扶持;经委负责扶持生物质气化、固化等技术开发以及农村能源骨干企业发展,对重点企业安排贴息贷款、技改资金和节能产品认定;财政部门负责采取补助和贴息贷款等方式,对农村能源建设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并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能源重点技术科研攻关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中,积极发展节能省地住宅,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林业部门负责将节能炕灶、沼气、太阳能等技术推广作为保护森林植被、维护“森林城市”及“绿色村庄”建设成果、改善林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措施,与薪炭林和生物质能源树种建设结合,配套推进;水利部门负责对“四位一体”小区等规模化农村能源工程的水利设施给予扶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上给予支持;交通部门负责对已纳入“十一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涉及“四位一体”小区等规模化农村能源工程的交通设施给予优先安排;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农村学校将农村能源技术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课程,列入农村职业教育课程;民政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实用技术推广纳入对农村特困群体和灾民的救助措施之中,并对农村能源社团组织给予支持;环保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市建设项目之中,予以扶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消防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能源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物价部门负责对农村能源设备、生物质燃气等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指导;农电部门负责对农村能源工程及生物质气化站等公益项目给予优惠电价支持;动监部门负责将集约化养殖场(畜牧小区)沼气工程纳入畜牧业发展规划;爱卫
  办负责将农村改水改厕与农村沼气技术推广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加以推进;妇联部门负责将农村能源建设与妇女“双学双比”等工作结合,调动妇女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能源建设。
  (二)增加投入,多方融资。
  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能源建设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筹措农村能源建设资金15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并对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给予适当配套扶持。各地区要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本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上级下达的项目实行配套投资。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整合相关计划、项目及资金,形成合力,推进农村能源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社会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加速农村能源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在补贴、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规范管理,提升水平。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加强我市农村能源建设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我市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质量监督、验收、项目档案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大中型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执行国家农村能源行业准入制度,严格专业人员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搞好施工、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持有者方可参与能源项目建设的规定;要搞好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用户培训等措施;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对生物质燃气、沼气等可燃气体用户,务必做到管理使用须知发放到户,安全常识宣传到人,确保农民使用安全。
  (四)集成技术,突出创新。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能源领域的研究力度,强化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要支持产学研相结合,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配套技术为重点,围绕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能源及节能技术等相关内容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通过科技创新,降低建设及运行成本,提高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水平及易操作性,提出完善的相关技术规程,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总体技术水平。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鼓励和支持对现有新能源技术的优化组合、有效集成和技术创新,形成一批适合我市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低成本、可规模化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要鼓励和支持开展农村新能源应用技术示范,通过农村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县、乡(镇)、村、户及重点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技术体系,以典型示范带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同时,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推进农村能源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五)完善服务,开发产业。
  加强与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事关农村能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地区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从2008年起,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乡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通过财政补贴,为乡村服务网点提供进出料、检测及维修工具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省安排的项目县服务网点建设工作,提供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购置必要的服务设备、设施。通过试点工作,加快构建以县级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骨干、农民技术服务人员为基础的技术服务体系。督促、支持生物质气化、大中型能源环境工程等建设企业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工程建后服务与技术保障,确保秸秆气化及能源环境工程等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长期正常运行。要通过政府引导,创新机制和服务模式,不断推进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要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服务队伍;要深入探索和推进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模式,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组织化程度,使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农村能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能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深入研究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推进政策,积极探索,开发、培育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生物能源产业、农村能源服务业、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业、能源工程运行管理物业等农村能源新兴产业发展,为我市农村能源新产业成长壮大打好基础。
  (六)以点带面,推进发展。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注意发现总结农村能源建设中的各类典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培育典型的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农村能源建设的工作经验,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通过宣传典型和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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