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田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司停车库面积为2161.5平方米,停车位72个,有进出口车道,车库内设有自动防火监测报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符合停车库的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
4、
(1)小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18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36元。
(2)大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2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6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8月2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