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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江田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江田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司停车库面积为2161.5平方米,停车位72个,有进出口车道,车库内设有自动防火监测报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符合停车库的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 
  4、 
  (1)小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18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36元。 
  (2)大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2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6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8月2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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