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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方正县方正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方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方正镇污水处理费及收取标准的请示》(方政呈[2008]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方正县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方正县方正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00元/立方米。
  方正县应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足额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给予直接补贴,并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批复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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